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宗淘宝网店等销售盗版加密软件的系列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从网上低价购买盗版加密软件,而后通过淘宝网店、在百度搜索中建立推广链接等方式对外销售,造成极其恶略的社会影响,15名犯罪嫌疑人也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一系列案件中,普遍是嫌疑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淘宝网店等出售件软件,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软件等方式,变相销售该加密软件,已经严重侵犯了著作版权。经鉴定,这些销售的盗版加密软件是利用其加密程序,经原著作的加密程序解除,以此来实现对软件破解使用。
至于单纯销售盗版加密软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法院则认为,该系列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或其他网络链接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最终该案以检方指控涉案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而告终,这些嫌疑人最终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小知识之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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